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侦)决字[2025]第0299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陈家*******,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
现查明:2021年01月01日下午16时许,朱XX伙同李X、丁X三人在洪江市黔城镇XXXX院斜对面的移民小区内盗窃红色剑风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红色剑风牌摩托车价值1300元。
以上事实有朱XX与同案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户籍证明、价格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朱**已被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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