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新)决字[2025]第0594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郑X在XX老街社区大桥处麻将馆内看谢XX打麻将时两人发生口角,郑*先后两次掐住谢XX的脖子进行推搡,随后用右手对谢XX的左边脸部打了一个耳光。经法医鉴定,谢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郑X的陈述;2.被侵害人谢XX的陈述;3.证人李XX的陈述;4.到案经过;5.湘岳正义司鉴{2025}临鉴字第(06021)鉴定意见书;6.现场视频监控录像;7.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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