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30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现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文在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XX公园游道摆摊理发,环卫工人尹X妹看到李X文将碎发及纸屑丢在地上没有处理便上前提醒,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X文使用铁质椅子砸向尹X妹面部,导致尹X妹下唇受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李×文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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