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侦)决字[2025]第0298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北溶*******,现住湖南省沅陵县北溶*******。
  现查明:2021年01月01日晚21时许,向XX伙同李X、廖XX、田X在洪江市黔城镇XXX斜对面的XX小区内盗窃蓝色无牌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蓝色无牌踏板摩托车价值200元。
  以上事实有向XX与同案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户籍证明、价格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七日。因向**已被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