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军)决字[2025]第031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安平*******,现住湖南省安仁县安平*******。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违法嫌疑人谭X龙主动到安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谭X龙供述2025年1月30日,谭X龙从家中吃完饭在安平街上找到刘X平、张X新,三人商量一起搞点冰毒来吸食,张X龙微信转账1000元,张X新用微信转账1300元给刘X平购买毒品,在安仁县安平镇刘X平家客厅吸食完冰毒;2025年2月11日,谭X龙微信转账1000元给赵X民购买冰毒,在赵X民家卧室同赵X民一起吸食完冰毒;2025年2月13日,谭X龙微信转账1000元给刘X平购买毒品,在刘X平家二楼大厅同刘X平一起吸食完冰毒;2025年2月15日,谭X龙微信转账1000元给张专新购买冰毒,谭X龙同张专新、刘X平三人,在刘X平家二楼大厅吸食完冰毒;2025年2月25日,谭X龙微信联系赵X民购买1000元冰毒,在赵X民二楼前面卧室同赵X民一起吸食完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谭X龙询问笔录,毛发检测报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谭**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