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交)决字[2025]第0468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磨市*******,现住石门县磨市镇岩塔*******。
现查明:2025年05月28日17时51分许,郑×邦饮酒后驾驶湘J6××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门县磨市镇岩塔村路段时,被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雁池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9mg/100ml。经查实:郑×邦曾于2020年12月23日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于2021年09月09日被处罚。故郑×邦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前次酒驾处罚决定书、查询函、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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