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刑)决字[2025]第0492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黑龙江省明水县中*******,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现查明:2023年4月,违法人林X淳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外号“小鸡”(身份不详)的人,“小鸡”要林X淳找微信号给他使用,一个微信号使用一天可以拿到400元的报酬。见有利可图,林X淳找到了自己学弟孙X博(已处理),孙X博将自己的微信号syb10888出借给了林X淳。林X淳将微信号syb10888提供给了自己的上线“小鸡”,使用一天后,该微信号就被封了。林X淳又叫孙X博提供其他的微信号给他,孙X博就找自己同学程才宇要了一个微信号cl1430160285,并将该微信号及登录密码给了林X淳,使用没多久亦被封了。2023年五一假期后,孙X博为赚钱便相信了林X淳,继续出租之前的微信号给林X淳使用,一直持续到2023年6月中下旬。林X淳为赚钱,在明知自己提供的微信号给上线是被用来做黑灰产的前提下,,仍将自己从孙X博那里租来的微信号syb10888、cl1430160285按400元一天的价格租给上线,自己从中赚取200元一天一个微信号的价格。从2023年4月24日-6月20日期间,林X淳获利3400元。 经查,2023年4月份我辖区受害人全X连被骗80余万,与受害人全X连联系的诈骗微信为c1430160285,该微信号系林X淳从孙X博那里借来给其上线“小鸡”使用的。林X淳到案后,已退缴非法所得3400元,主动退还5万元给受害人挽损。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林X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转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人林**此前已被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