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三)决字[2025]第0493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衡南县三塘镇振兴*******,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曾**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他人介绍进入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通过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进行充值,且用该卡接收了一笔900元的结算赌资,经查,该笔结算赌资是涉诈资金,曾**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所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银行流水、手机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曾**主动到案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