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骆)决字[2025]第1301号
被处罚人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湖口*******,现住广东省南雄市湖口*******。
现查明:2024年12月13日,违法人祝XX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XXX民宿工商营业执照。2025年1月5日,祝XX未按照国家规定,在未获得公安机关许可并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携程旅行APP、美团APP上架商家信息,并将郴州市北湖区XX路XXX10楼1001号房间、1002号房间擅自经营民宿,现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违法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单开房记录、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故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祝**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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