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4年12月08日受害人刘X盘下郴州市北湖区XXX路XX村XXX组XXXX烧烤城,在店后门外堆放了陈旧的不锈钢桶、铁锅、塑料桶、塑料筐等物品。违法行为人陈XX、肖XX在发现XXXX烧烤城后门堆放的物品后,便萌生了想拿一些物品回去用的想法。2024年12月11日18时许,陈XX、肖XX来到XXXX烧烤城后门,陈XX盗取了不锈钢桶一个、塑料桶二个、塑料筐二个,肖XX盗取了塑料筐四个。随后,二人将盗取的物品拿回家使用。事后,陈XX、肖XX在得知受害人刘X报警,随即找到受害人刘X解释以及道歉,将盗取的物品归还给受害人刘X,并获得了受害人刘X的谅解。之后,陈XX、肖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陈建凤的违法行为特别轻微,主动将盗窃的物品归还被侵害人,并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现决对陈建凤作出定不予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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