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炎公(三)不决字[2025]第0019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鹿原*******,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鹿原*******。
现查明2025年06月5日16时许,段**在**木业找公司老板王**,提出要在6月底辞工,双方因为工资结算问题产生分歧并引发争吵,在旁的厂长王**见状便一拍烟灰缸要求段**不要吵有事好好说,段**认为王**要站在老板那边欺压他,便又与王**发生争吵。段**与王**争吵期间,双方产生了肢体接触。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伤情照片、被侵害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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