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鼎公(许)不决字[2025]第0040号

  违法行为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许家桥回族维吾尔*******。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左右,李X莉收到邮政信件,信件有一个二维码及文字图片内容,内容是扶贫的广告,李X莉通过该二维码下载了一个“方舟”的手机APP,在APP上注册登陆后就有客服联系李X莉,客服询问李X莉基本情况后告知李X莉符合国家扶贫政策,可以对李X莉申请发放扶贫款,在申请前需要李胜利完成一个任务,任务内容是要李X莉提供一张银行卡,然后客服对该卡转一笔扶贫款,需要李X莉将该笔扶贫款转到客服提供的其他账号进行偏远山区扶贫。当时李X莉给客服提供的是农商银行卡,卡号:623090XXXX108231392。2025年5月17日中午12点,李X莉收到一笔25000元的转账汇入,客服让其取现,李X莉在鼎XX善X路农村商业银行ATM机分四次取现了20000元,这时李X莉认为对方是洗钱的,拒绝了客服取现剩下的5000元,并要客服提供转账过来的账号,要求将该款项原路退回。客服一直未提供转账的账号,2025年5月19日,李X莉在许X桥农商银行将20000元又存进了卡内,第二天担心这张银行卡出问题,就取现了15000元存进了自己名下其他银行内。现李X莉主动将15000元上交公安机关,另外10000元被冻结在卡内了。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银行流水、聊天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