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宝)决字[2025]第0559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现住湘潭市岳塘区云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唐××在湘潭市岳塘区××职业技术学院上课时,因与同学刘××、李××发生口角矛盾,双方产生肢体冲突。随后在6月12日下午三时许,在湘潭市岳塘区××职业技术学院××楼201教室考试时,唐××以为刘××、李××还在说她坏话,于是气愤,失去理智,使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弹簧刀,将刘××的身体划伤,造成刘贞珍身体多处不同程度损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监控截图4.指认照片5.血迹照片等为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