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禁)决字[2025]第097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五里*******。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X自2020年开始吸食毒品,其最近一次是2025年6月8日在耒阳市人民路槐树下的一处出租屋内与陈XX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其一共吸食了三口左右。经对李XX的新鲜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以上事实有李XX的供述材料、陈XX的供述材料、尿检板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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