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38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川口镇边墙村3社*******,现住川口镇边墙村3社*******。
  现查明:2025年5月下旬开始,违法行为人何××伙同唐××在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4楼“起源”台球厅内投放一台“龙凤呈祥”捕鱼机及一台“幸运水果”水果机,以香烟、槟榔、台费等商品为奖励吸引玩家变相在机器上上下分参与赌博,总计收取9850元赌资,唐××从中获利1545元,何××从中获利1030元。2025年6月12日,违法行为人何××、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何**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