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452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紫溪*******,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紫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10时许,熊煜杰(联系电话:18153389970)报警:自己手机被人砸坏了。经处警查明:2025年6月12日8时许在东安县白牙市镇澄江中学,初一2416班班主任唐爱国将在课堂玩手机的学生唐紫琳、蒋好手上的手机收走到办公室并电话通知家长,其中唐紫琳所拿的手机是向其同学熊煜杰借的,唐紫琳的父亲唐**到老师办公室后情绪激动不顾班主任唐爱国劝阻先后将熊煜杰、蒋好的手机反复摔打,导致上述两台手机损坏。经询问,唐**对自己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受害人询问笔录、受损物品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