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禁)决字[2025]第045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高桥镇烟村*******,现住新宁县高桥镇烟村*******。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2时许,张XX在云XX际大酒店10X9房间伙同陈X、邓XX及一名陌生男子共四人一起在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6月12日0时许又与陈X两人在新宁县人民XX附近5楼的出租房内再次吸食冰毒。张XX吸食冰毒后出现幻觉,总觉得有人要害他,于2025年6月12日7时许,张XX报警称自己吸食冰粉怀疑有人要害他,并驾驶车辆湘E8157J到新宁县公安局投案。张XX在进入新宁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后,因没法控制自己而自伤自残,自己用嘴咬伤其左手小拇指。另查明:2009年张XX因吸食冰毒被新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X的陈述与申辩、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张XX的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张**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