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38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南大膳镇灵*******,现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杨×先后多次前往株洲市芦淞区起源台球厅内,玩厅内摆放的游戏机参与赌博(通过扫游戏机上二维码支付费用换取游戏币、游戏币换取积分,最后通过积分可购买厅内香烟、饮料、槟榔等,还可抵扣桌球台费),经查,杨×在此期间玩游戏机赌博充值1575元,最终输了1200余元。2025年6月12日,违法行为人杨×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台球厅内监控视频、提取笔录、支付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参与赌博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