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不决字[2025]第0147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违法行为人杨*来到株洲市芦淞区**台球厅内,玩厅内摆放的游戏机参与赌博(通过扫游戏机上二维码支付费用换取游戏币、游戏币换取积分,最后通过积分可购买厅内香烟、饮料、槟榔等,还可抵扣桌球台费),经查,杨*赌博单注为0.1元至1元,全场输赢额为600元。违法行为人杨*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支付记录、台球厅内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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