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347号

  被处罚人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13时26分许,颜×华来到位于长沙高新区金山桥街道的“金地三千府”小区1栋的“7号衣库”店内,盗走女士内衣一件,同年5月26日14时46分许,颜×华又来到“7号衣库”店内,盗走女士内衣一件,同年5月27日13时许,颜×华又来到“7号衣库”店内,盗走女士内衣两件,同年6月12日13时许,颜×华再次来到“7号衣库”店内,盗走一件女士内衣过程中被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颜×华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书证(视频侦查报告、谅解书等)等证据证实。
  颜**到案后,积极赔偿被侵害人,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