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凉)决字[2025]第0270号

  被处罚人覃**,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凉水*******,现住湖南省沅陵县凉水*******。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1时许,覃**到××村委会找村支书覃×要其联系政府将其婆婆及弟弟谢××名下的一些田地登记在自己屋名下,因为其弟弟谢××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覃×告知覃**这个事情已经跟镇政府汇报过,因为其弟弟谢××没有回家,要等到后续再处理这个事情。覃**就要求覃×给镇政府打电话,但是覃×没有理会覃**,于是就上前用手拖覃×要求其一起去政府处理,覃×立马将覃**的手挣开,这时覃**对着覃×脸上打了一巴掌,接着覃×立马起身推了覃**一下,覃**顺手从旁边拿起一个椅子要打覃×,覃×见状后就用手将覃**推开,随后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将两人扯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