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决字[2025]第045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思聪*******,现住财富湘江3栋10*******。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23时许,颜彪彪和陈**等人饮酒后在茶陵县茶祖公园V8台球馆打台球期间,陈**发现其朋友刘明华与一女子(刘莹)聊天,陈**便凑上去聊天并用手搭刘莹肩膀,刘莹拒绝并躲开。事后陈**窜至前台向郭双美寻觅陪侍服务,便趁机将身体靠近郭双美,想要郭双美进行陪侍,并用言语调戏。该店工作人员刘泷龙、谭国群发现后出言阻止,陈**与颜彪彪等人便与二人发生口角,后颜彪彪便将手中水瓶砸向刘泷龙,刘泷龙上前理论,被颜彪彪用手打了一耳光。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视频监控、4.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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