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346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长沙*******。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6时45分许,郭×途经长沙湘江新区金山桥街道吾悦广场公交站后的人行道时,见周×翔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的山地自行车未上锁,随后将该自行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物证(追回的被盗自行车);书证(视频侦查报告、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等证据证实。
郭*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退还所盗自行车,并赔偿被侵害人,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