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泉)决字[2025]第0355号
被处罚人钟**,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泉水*******,现住湖南省汝城县泉水*******。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晚上21时许,钟X香、朱X胜、朱X云、朱X涛、朱X芳、朱X阳、宋X英等人在汝城县泉水镇城郭村朱X志家杂房一张麻将桌上以“翻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一共发四副牌,每副发两张牌,比点数大小。赌博过程中由钟X香、朱X胜、朱X云、朱X涛4人每人出资2000元共8000元合伙坐庄,朱X阳、朱X芳、宋X英等人坐闲庄进行下注,赌注为10元到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现场截图、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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