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桔)决字[2025]第0993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双钟镇大中路36*******,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八字*******。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我所接到报警称xx大学保卫处安保人员在xx大学巡逻时发现在xx学生公寓B13自习室内有一涉嫌盗窃男子。民警到达现场后经核查,2025年6月3日凌晨违法行为人龚xx从家里出发前往xx大学xx学生公寓,在xx公寓B13自习室最后一排发现在凳子上有一个黑色的背包,随后从该包内盗取400元现金和一个面值壹元的袁大头银元。其中400元现金已被其使用,银元被其藏于家中。违法行为人龚xx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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