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同)决字[2025]第1362号

  被处罚人游**,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同升*******,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同升*******。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游xx路过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联盟社区公园附近时,发现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停在路边电动车棚内,未拔钥匙,后游xx将该电动车盗走,停放在本市雨花区xxxxxxxxx一停车棚内。次日8时许,游xx到停车地点准备骑车时被守候在此的失主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游xx陈述;受害人xxx陈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及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游**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