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宝)决字[2025]第0465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雁池*******,现住石门县雁池乡皮家*******。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晚23时许,违法行为人尹x平、叶x付、刘x卫和许x喻相约前往石门县宝峰街道xx社区xxxx酒店旁民房内,四人约定打20元的长沙麻将进行赌博,单注下注至少40元,单局输赢上限封顶560元,全场输赢1500元,许x喻携带赌资3000元参赌,赢1000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5年2月15日,违法行为人许**因赌博的行为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人许**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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