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红旗)决字[2025]第063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蒙圩镇永盛街46*******,现住城北路北门口菜市*******。
现查明:2025年2月21日下午1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成使用自己名下一张卡号623××××××××109湖南农信银行卡收取一笔11000元转账,其在知晓该笔转账存在问题,且转账存在风险提示的情况下,分多笔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三种途径将该笔11000元转出,在整个转账过程中李×成无获利。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溯源材料、违法行为人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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