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0312号
被处罚单位:安仁县****,地址:,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2023年6月9日22时30分左右,我所民警在对xx乐江镇xx网咖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咖未实名登记上网人员周xx信息。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开机照片等证据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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