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大)决字[2025]第0272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在零陵区大庆坪乡芳田里村村民唐xx、唐xx等人在大庆坪乡芳田里村唐xx的老宅的堂屋内,以“扒包谷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下注最少100元,上不封顶,台面每把为一两千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工商银行驻零陵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