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沙)决字[2025]第033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沙头*******,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沙头*******。
现查明:2025年06月初违法行为人陈某通过网络途径花费2000元购买了一台打烟赌博机,于2025年06月10日中午将这台购置的打烟赌博机放置在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同乐村2组“某某超市”内提供给玩家进行赌博活动从而从中获利,后民警于2025年06月12日早上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同乐村2组“立群超市”内有赌博情况,民警到现场发现该打烟机为投放纸币的方式上分,一元钱相当于一千分,参与赌博的人通过压分打鱼的方式获取分数,累积分数分别为26000分、51000分、100000分可以兑换赌博机器里面的黄色芙蓉王牌香烟、荷花牌香烟、和天下牌香烟。违法行为人在经营三天内共非法获利129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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