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永)决字[2025]第128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盐田*******,现住湖北省麻城市盐田*******。
现查明:在2024年11月以来,刘×伙同谭××等人在浏阳市永安镇××山庄以湖南××××××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宣称通过手机下载国外一款名为find的软件,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以为他人找回虚拟币资产,承诺高额回报为由,吸纳不特定人进行投资,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1.刘×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谭××、温××和郑××等人证言;3.手机截图;4.搜查笔录;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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