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治)决字[2025]第0835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8时许,蒋xx于娄星区xx服务中心大吵大闹,并毁坏办公物品,扰乱了娄星区xx服务中心的办公秩序。2025年5月7日9时,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蒋xx在xx派出所门口用手中的手机挥打民警的面部,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1、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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