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安)决字[2025]第089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安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安平*******。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违法行为人吴xx明知银行卡不能出借的情况,仍旧将其名下卡号为6215392018023910678的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提供给大鹏使用。经调查,吴XX提供的银行卡收取了一笔来自于受害人李XX的被诈骗资金5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李佳林陈述、台安县公安局受立案文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吴**主动投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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