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苏)决字[2025]第025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苏仙区六角亭社区*******,现住苏仙区六角亭社区*******。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14时许,违法人员罗某某驾驶违规安装伞具的电动车停靠在郴州市X中门口中考交通管制路段,现场执勤的交警上前执法,要求其拆除电动车上的违规伞具,罗某某拒绝后与执法民警发生争执,并手持头盔对一名协助执法的辅警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报案笔录;2、违法人员供述;3、现场监控视频;4、执法记录仪视频;5、伤情检查记录;6、户籍资料;7、其它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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