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荷)决字[2025]第1287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枨冲*******,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枨冲*******。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00是20分许,违法人唐××接到谭××的电话,要其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路××烧烤碰面,唐××与其朋友(外号:×××)驾驶奔驰车到达上述地后,从车辆后备箱内拿出砍刀等待,在看到黎×、谭××与被害人黄×发生争执,并且黄×扇了黎×一耳光,黎×也还手扇了黄×一耳光双方发生冲突后,便手持砍刀拿掉刀套上前,挥刀向黄×砍去,黄×用左手挡刀,导致砍刀砍在左手小臂处,被害人马××见状便手持啤酒瓶上前拉架,在唐××准备挥刀继续砍黄×的时候,马××便上前帮其挡刀,导致砍刀划伤自己的左手大拇指虎口处,谭××看见马××手持啤酒瓶上前,便抓住马××的衣领,将其摔倒在地,同时黎×也掏出随身携带的假手枪指着马××,黄×等人看见掏枪出来便逃离现场去医院治疗。
以上事实有1、唐××、黎×、谭××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黄×、马××的陈述;3、证人曾×、罗×的证言;4、现场照片;5、黄雷、马贤圣的伤情照片及病历资料;6、到案经过;7、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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