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679号
被处罚人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乔口*******,现住长沙市望城区奥莱*******。
现查明:2025年5月29日2点47分,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与太平街交界处,违法行为人代x因停车问题对受害人刘xx车右后方踢了一脚,受害人刘xx下车与其理论,在争吵过程中,违法行为人代x用拳击打受害人刘xx的头部,并用脚踢受害人刘xx的身体部位,导致受害人刘xx耳廓损伤、唇挫伤、颊挫伤、眼钝挫伤(左)、眼眶骨折等损伤,经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物证鉴定室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受害人刘xx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代x的陈述;2.受害人刘xx的陈述;3.受、到案经过;4.户籍信息;5.现场监控视频截图;6.鉴定报告;7.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民警联系其来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代*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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