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石)决字[2025]第0215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石羊*******,现住湖南省新田县石羊*******。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15时许,违法人廖某东至新田县石羊镇田头村卫生室,要求医生陈某秀给其打消炎针。陈某秀看过廖某东病情后提出开口服药治疗,无需打针,但廖某东要求必须要打针治疗。因陈某秀不同意打针治疗,廖某东便将卫生室的桌子掀翻在地,并将另一病人陈某义的药品扔掉、手机砸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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