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流)决字[2025]第1283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流光*******,现住邵东市中伟公馆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尹XX(文化程度为高中文化)接到一陌生电话询问是否需要办理贷款,尹XX同意后添加对方后加入一个群,群里另外还有一个叫微信名叫“林淼”的人与尹XX对接,尹XX按照对方要求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提供给对方配合对方刷流水,5月26日尹XX名下的湘淮银行卡(卡号为6230901818154875472)分别进账6500元和9000元(其中6500元为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的姜平被诈骗案受害人姜平被诈骗资金),进账后尹XX提供微信提现了2000元发现这些资金可以操作,于是将自己名下工行卡的15500元按照要求转到指定的账户上去。5月30日,尹XX问到朋友李江民的农商银行卡号提供给对方,然后朋友账户进账22500元就微信转账给尹XX,尹XX微信提现到自己中国银行上,再通过取现和转账将这笔钱转到自己名下的农行卡,第二天(5月31日)尹XX名下的中国银行卡进账13800元和35800元,尹XX将这两笔钱又转账到自己名下的农行卡,尹XX从5月30日陆续将这些进账的钱通过自己的农行卡转到对方指定的账户,直到31日下午在转账一个账户时收到了风险提示,尹XX继续和对方联系,对方更换收款账户给尹**,尹XX向该账户转账继续收到风险提示,在和对方沟通后继续向该账户转账4000元,再次转账的时候失败,尔后尹XX接到邵阳市反诈中心的电话提醒后仍然按照对方要求通过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分6笔转账9700元。
  以上事实有尹XX本人陈述材料,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转账截图等。山东省潍坊市受害人姜平报案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非税收费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