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交)决字[2025]第038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柏坊*******,现住常宁市君安御豪8*******。
现查明:2025年01月06日17时35分,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DXXXXX号小型轿车,沿常宁市东一环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XXXX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4mg/100ml,经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湘程盛司鉴【2025】毒鉴字第36号鉴定:在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测定为126.85mg/100ml。经查询,周某某于2021年07月0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醉酒驾驶虽未达150mg/100ml,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仍属于饮酒驾驶的从重情节。故其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以上事实有周某某本人供述、民警现场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饮酒后驾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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