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清)决字[2025]第0269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清浪*******,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清浪*******。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2时20分左右,周某某因青苗补偿款和林地补偿款未到位对村委会表示不满,于是在沅陵县清浪乡××村村委会酒后故意使用啤酒瓶和烟灰缸将××村村委会办公室邓某某办公桌上的电脑显示器砸烂,显示器价值约1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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