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三)决字[2025]第0490号

  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老粮*******,现住湖南省衡南县三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卢XX在三塘镇十字路口一水果店内开了一家黄金首饰加工铺,其于2025年5月21日和5月26日两次以较低的价格收购了犯罪嫌疑人魏XX和彭X盗窃所得的四件黄金首饰,其在收购的时候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也怀疑过他们所卖的黄金来路不明,却没有核查对方的身份信息和查看购买凭证,只是简单的做了登记,通过收购黄金非法获利28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