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油)决字[2025]第149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曹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罗X秀和李X辉微信上商量一起油溪乡用无人机狩猎别人放养在山上的羊。李X辉联系了李X成等人带无人机到油溪乡搞羊,罗X秀联系罗满X、罗科X陪同狩猎,李X成使用无人机猎杀了油溪乡XXX罗X华放养在山上的3只羊,李X辉和罗X秀、罗满X、罗科X去XXX山上捡羊,罗国X开车到XXX送3个蛇皮袋子给罗X秀等人用于装羊,并将3只羊转运到新白公路XXX招呼站。罗X秀、罗满X、罗科X分了1只公羊,重约30斤,罗科X分了3斤羊肉,6月9日晚,罗X秀在家请罗满X、罗科X吃了羊头和几斤羊肉。李X辉、李X成等人分了2只母羊,合计重量约70斤,李X成、李X辉把小母羊分解后,李X辉分3斤羊肉,李X成分了3斤羊肉给李东X,剩下的归李X成。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