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青)决字[2025]第0250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大堡*******,现住石鼓区牛角巷社区
现查明:2025年06月07日11时许,欧XX在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香江百货门口看到张XX的手机放在电动车储物袋里,欧XX见四周无人注意,为占有该手机,将该手机盗走。
以上事实有欧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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