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0973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黎X到耒阳市XX广场一个理发店找受害人刘X,黎X说收刘X为小弟,并以带刘X出去打工的名义想要骗刘X从自己奶奶的银行卡里面转1万元出来用。刘X同意后,黎X称一万元少了,要刘X转2万元出来。刘X不愿意,想要回家。黎X骗刘X说送他回家,用电动车将刘X送到X市镇的一个山上。黎X将刘X带到山上假装自己很可怜,以父母不管的名义,想要骗取刘X2000元钱。刘X不同意,黎X再次以借钱打PC赌博游戏的名义想要骗刘X2000元钱,刘X还是不同意。随后,黎X再次假装要叫人打刘X的名义想要刘X同意借钱。刘X仍不同意借钱。黎X再次假装将刘X丢在山上不管刘X骑电动车离开。过了一两分钟后,黎X返回找到刘X借口称刘X出尔反尔,要一个说法,并要刘X将支付宝余额103元转口令红包给自己。刘X认为钱少,认为自己没有履行之前的约定,也担心黎X将自己丢在山上才同意将支付宝余额里的103元通过口令红包转给黎X。随后黎X才将刘X送至X市小学。随后,刘X报警,公安机关及时将黎X抓获,并将口令红包撤回。
  以上事实有黎×讯问笔录,刘×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