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许**,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14时许,违法人许XX在未经登记、允许的情况下,从上学的学生中混入郴州市XX中学,随后许**杨XX带至新教学楼三楼杨XX班主任彭XX所在的办公室。在教师办公室内,许XX要求彭XX提供杨XX家属个人信息,遭到彭XX拒绝,双方发生争吵,严重扰乱其余教师的正常工作,学校领导及保安多次劝阻并要求许XX离开,但许XX仍然执意不肯离开,彭XX因情绪过激突发疾病倒地,随后被120送往医院治疗。民警到场后要求许XX离开学校,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反映诉求,许XX拒不离开并采取在地上瘫坐、脱鞋子、扬言自杀等方式继续扰乱学校秩序,对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造成了较大影响。另查明,许XX此前因此事多次前往XX中学找杨XX、彭XX,学校方也已多次告知许XX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反映诉求。
2025年6月12日3时许,燕泉派出所民警刘XX、李XX依法口头传唤涉嫌扰乱实验中心单位秩序的许XX至XX公安局第一执法办案区讯问,民警刘XX、李XX对许XX进行询问取证时,许XX突然脱掉连衣裙,并解开胸罩扣子。与民警对峙数秒后上前双手搂住民警刘XX脖子,刘XX挣脱后许XX坐在询问椅上,后民警刘XX、李XX对其使用警械许XX海挣脱反抗,用左腿踢到刘XX腿部,许XX的行为构成阻碍人民警察执法职务。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截图、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北湖实验学校情况说明、单位代码、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许**扰乱单位秩序,经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拒不离开,且系阻碍人民警察执法符合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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