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枨冲*******,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枨冲*******。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00时20分,违法人黎×在途经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路××烧烤时碰到其朋友曾×的车子,随即进入夜宵店内与曾×打招呼,期间被害人黄×叫黎×喝酒,黎×拒绝其要求,两人因此事产生吵了几句,随即黎×走出夜宵店,在门口打电话邀集谭××、唐××等人到现场来,唐××与其朋友(外号:×××)驾驶奔驰车到达现场后,唐××在车辆后备箱内拿出砍刀在车旁等待黄×等人吃完夜宵出来,同时谭××也驱车到达现场等待黄×等人出来。在黄×、马××等人吃完夜宵出来后,黎×便上前质问黄×,接着黄×就扇了黎*一耳光,黎×也还手打了黄雷一耳光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发生冲突时,唐××手持随身携带的砍刀走过来,挥动砍刀朝黄×砍去,黄×用左手挡刀,导致砍刀砍在左手小臂处,被害人马××见状便手持啤酒瓶上前拉架,在唐××准备挥刀继续砍黄×的时候,马××便上前帮其挡刀,导致砍刀划伤自己的左手大拇指虎口处,谭××看见马××手持啤酒瓶上前,便抓住马××的衣领,将其摔倒在地,同时黎×也掏出随身携带的假手枪指着马××,黄×等人看见掏枪出来便逃离现场去医院治疗。
以上事实有1、黎×、唐××、谭××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黄×、马××的陈述;3、证人曾×、罗×的证言;4、现场照片;5、黄×、马××的伤情照片及病历资料;6、扣押物品清单;7、到案经过;8、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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