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416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市区,现住江苏省淮安市市区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凌晨许,法行为人赵**在衡阳市蒸湘区融冠乐街小区路边发现受害人颜志祥独自驾车停在该处后,其因喝了酒,便误认为颜志祥所开的车子是滴滴出租车,于是便上了该车;上车后,颜志祥向其解释不是滴滴司机,然后二人便在车内发生口角,而后赵**气愤地下了,并用拳头在车子上锤了两下,遭到颜志祥的回骂,赵**见情后,便动手打了颜志祥两个耳光,造成颜志祥气愤不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X从的陈述与申辩、视频监控,受害人颜X祥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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