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公(青)决字[2025]第0095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202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丁X通过微信联系张X,邀请张X独自前往其家中,随后张X购买了一些宵夜后便动身前往了丁X家中。双方吃完宵夜后,丁X准备与张X发生性关系,在张X不知情的情况下,丁X私自将手机录音功能打开,接着将手机放在床头柜上,随后便与张X发生性关系。双方发生完性关系后,丁X便停止了录音并将音频保存在手机内。2025年2月的一天晚上,丁X与易X等人在XX街道办XXX附近吃宵夜时,丁X主动将这段录音给易X听,易X听完后私自将录音转发至自己的手机内并在之后转发给了赵X。2025年6月12日,丁X、易X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查,其如实陈述其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丁X、易X的陈述;
2.受害人张X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提取笔录;
5.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易*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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