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41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现住湖南省衡南县三塘*******。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晚上,违法行为人陆x米(已行政处罚)与受害人刘x翔在网络上发生口角后,双方约架;当日晚上,违法行为人陆x米将约架之事告诉违法行为人周x(已行政处罚)、张x欢二人,该二人便决定从长沙开车赶回衡阳为陆x米出头打架,当月21日凌晨3点30分许,陆x米、周x、张x欢三人窜至衡阳市蒸湘区xx夜市处,找到受害人刘x翔,并纠集违法行为人陈x到现场参与,然后,陆x米、周x、张x欢、陈x四人便与刘x翔发生口角,随后引发肢体冲突,造成受害人刘x翔与另一受害人刘x龙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陆x米、周x、陈x、张x欢的陈述申辩、受害人刘x翔、刘x龙的陈述、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